秀山網(wǎng)訊 為規(guī)范學生申訴工作,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本市實際,我市制定了《重慶市學生申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已正式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等單位(以下統(tǒng)稱學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對學校作出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可以向?qū)W校遞交申訴書,提起申訴;口頭申訴的,學校應當書面記錄。
辦法規(guī)定,學生申訴由本人提起。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處理學生申訴應當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保護學生隱私,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下列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訴:
取消入學資格、學籍等處理決定;停學、休學、復學、轉(zhuǎn)學、退學等處理決定;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決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申訴的其他處理或者處分決定。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qū)W校提起申訴,由學校作出復查決定;對學校復查決定不服或者認為學校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的,可以向申訴處理機關提起申訴。
其中,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除外)學生向?qū)W校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技工學校學生向?qū)W校所在地的區(qū)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申訴;高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學生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
學生對申訴處理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或者認為申訴處理機關逾期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辦法還明確:學校不得因?qū)W生提起申訴而加重處理或者處分。
(全媒體記者 田茜)